智能驾驶的法律边界:当AEB自动制动系统遭遇人为操作失误的责任认定

135     2025-08-19 18:10:38

核心提示

消费者沈某敏驾驶配备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新车发生交通事故,以系统未发挥作用为由起诉销售商要求赔偿。法院认定:辅助驾驶系统的技术局限不等于产品缺陷,在用户手册已充分警示的情况下,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应自担责任。本案明确了智能汽车技术的法律保护边界。

01 新车首日的噩梦:科技与人性的碰撞

2020年3月13日,对于沈某敏来说本应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他从泰州海某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配备有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某品牌汽车,成交价格不菲,但他对这辆车的安全配置充满信心。

AEB(Automatic Emergency Braking)自动紧急制动系统,作为当时汽车行业的前沿技术,被厂商大力宣传为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自动刹车,避免或减轻碰撞的"生命守护神"。正是出于对这项技术的信任,沈某敏才选择了这款车型。

然而,命运却和沈某敏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就在购车当天下午,他驾驶这辆崭新的汽车前往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的路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因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且在紧急情况下误将油门当作刹车持续踩踏,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悲剧。

02 技术期待与现实的落差:AEB系统为何"失灵"

事故发生后,沈某敏陷入了深深的困惑和愤怒:**为什么车辆配备的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没有发挥作用?**在他最需要这项技术保护的关键时刻,为什么系统没有自动制动来避免这场悲剧?

从技术角度分析,AEB系统的工作原理是通过雷达、摄像头等传感器检测前方障碍物,当系统判断存在碰撞风险且驾驶员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时,自动对车辆施加制动力。这项技术在理论上确实能够在很多情况下避免或减轻事故。

但是,任何技术都有其局限性。根据该车型的用户手册记载,AEB系统主要通过识别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尾部来获取信息,不会对横向穿越的车辆作出反应。而在本案的事故中,沈某敏撞击的是一辆由东向西横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这种情景本身就不满足AEB系统设计的工作启动条件。

03 法律责任的追问:产品缺陷还是操作失误

面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驾驶人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书,以及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实,沈某敏不愿接受这个结果。他认为,既然花费了高价购买配备先进安全系统的汽车,系统就应该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2022年6月,沈某敏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车辆所配备的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在事故发生时未起作用、未进行自动制动,属于产品质量缺陷,且销售商在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据此,他请求判令销售商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支出的刑事谅解款等各项费用,并要求"退一赔三"。

这个诉求的核心在于:**技术系统的局限性是否等同于产品缺陷?**消费者基于对新技术的期待而产生的"安全幻觉",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04 销售商的反击:充分告知与风险提示

面对沈某敏的起诉,销售商进行了有力的反击。销售商的核心抗辩是:用户手册中已明确载明AEB系统仅为"辅助"驾驶系统,并清晰说明了该系统的工作条件和局限性。

具体来说,用户手册中明确告知:

第一,AEB系统仅为辅助功能,不能替代驾驶员的主动安全驾驶。

第二,系统主要通过识别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尾部来获取信息。

第三,系统不会对横向穿越的车辆作出反应。

第四,驾驶员必须始终保持注意力集中,不能完全依赖系统。

销售商认为,既然已经尽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义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沈某敏自身违反交通规则及操作失误,与车辆本身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05 司法智慧:技术局限与产品缺陷的准确区分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都支持了销售商的抗辩,判决驳回沈某敏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前瞻性的司法理念。

关键认定一:技术局限不等于产品缺陷

法院明确指出,在案涉车辆交付和事故发生时,我国对于AEB系统的技术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当时的行业技术发展水平来看,该类系统普遍存在一定的技术局限性,这种技术局限性不属于法律意义上"不合理的危险"。

这一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区分了技术发展的客观阶段与产品质量的法律标准。不能因为技术尚不完善就认定为产品缺陷,特别是在相关技术标准尚未建立的情况下。

关键认定二:充分告知免除缺陷责任

更重要的是,汽车用户手册已对AEB系统的功能局限性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和警告。沈某敏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用户手册中关于AEB系统功能及警告的介绍与车辆实际情况不符。

这表明,在技术标准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充分的风险告知可以成为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06 因果关系的断裂:驾驶员指令优先原则

法院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尤其精彩。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普遍遵循"驾驶员指令优先"的原则:当系统检测到驾驶员正在主动、持续地踩下油门踏板时,系统会默认驾驶员具有明确的"加速意图",从而抑制或不启动AEB系统的自动制动功能。

在本案中,沈某敏在慌乱中误将油门当作刹车持续踩踏,这种"持续踩油门"的行为被车辆系统判定为"主动加速",从而导致AEB系统未予介入。

法院认为:AEB系统未发挥作用是驾驶人自身错误操作的直接结果,而非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的断裂,使得沈某敏无法将事故责任转移给技术系统或销售商。

07 消费者教育:理性认识辅助驾驶技术

本案为消费者提供了重要的风险教育:

第一,正确理解"辅助"概念。辅助驾驶技术在现阶段仅为"辅助"而非"完全自动",驾驶员本人始终是保障行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充分了解系统局限。在购买和使用配备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时,必须仔细阅读用户手册,充分了解系统的工作条件、功能限制和失效场景。

第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再先进的技术也无法替代驾驶员的责任意识和操作规范,违反交通规则的后果必须自行承担。

第四,避免技术依赖症。不能因为车辆配备了安全技术就放松警惕,必须始终保持专注和谨慎的驾驶态度。

08 企业合规:如何平衡创新与责任

对于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本案提供了重要的合规指引:

第一,充分的信息披露。在宣传和销售带有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时,必须向消费者全面、真实、明确地说明该功能及其局限性。

第二,避免误导性宣传。不能使用可能让消费者产生过高期待的夸大宣传,必须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提示工作限制和潜在风险。

第三,建立完善的告知体系。通过用户手册、培训课程、提示标识等多种方式,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技术特点。

第四,持续的技术改进。在现有技术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不断改进和完善辅助驾驶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

09 司法态度:鼓励技术创新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平衡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技术创新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平衡智慧:

保护创新空间:不因技术的暂时不完善就轻易认定为产品缺陷,为技术创新留下合理的发展空间。

坚持责任原则:明确驾驶员作为车辆控制者的主体责任,不允许将人为过错转嫁给技术系统。

强调告知义务:要求企业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让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作出选择。

促进理性消费:通过司法裁判引导消费者理性看待新技术,避免盲目依赖或过高期待。

10 结语:智能时代的责任重构

沈某敏诉泰州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不仅是一个具体的产品责任纠纷,更是一个关于智能时代责任分配的典型案例。它向我们展示了在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如何在鼓励创新与保护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对于技术开发者而言,这个判决是一个积极信号:只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诚实说明技术局限,就不会因为技术的暂时不完善而承担过度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鼓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推动技术进步。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个判决是一个重要提醒:在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时,不能放弃自己的主体责任。特别是在涉及安全的领域,更要保持理性和谨慎。

对于社会而言,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的适应性和前瞻性。在新技术不断涌现的时代,法律制度必须与时俱进,既要保护创新,也要维护公平,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相信未来会有更加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责任规则,为智能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案例信息

案件名称:沈某敏诉泰州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例编号: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07-2-373-007

关键词:辅助驾驶系统、产品缺陷、技术局限、驾驶责任

法律适用:《产品质量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

裁判要旨:辅助驾驶系统的技术局限不构成产品缺陷,在充分告知风险的前提下,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应自担责任,不能转嫁给技术系统或销售商。